欢迎欢迎来到公海_欢迎来到赌船官网!
欢迎来到公海_欢迎来到赌船!恒温恒湿设备定制生产厂家
全国咨询热线:020-88888888
联系我们
欢迎来到公海_欢迎来到赌船!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020-88888888
手机:13988888888
邮箱:youweb@126.com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联系人:陈先生

3172个医患纠纷案例告诉医生19个秘密

时间:2024-08-12 01:47:09 作者:小编 点击:

  医疗机构是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的主要力量,用大数据思维全面统计分析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纠纷现状,帮助医护人员降低职业责任风险,尽量减少医患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助于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推进。由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甘肃省人民医院、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分别派出医疗卫生法律专家联合组成大数据统计分析专家组共9人,历时8个月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8年全国全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和再审案件共3172件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大数据时代有句名言,“你不知道的事情比你知道的事情更重要”,专家组这次统计的最大特点就是进行了全国全部二审再审案件的全样本统计分析而不是抽样分析,以期系统的、全面的对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找到一定的规律和相关性,为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工作者有效降低医疗责任风险和减少医患纠纷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数据支持和专业建议。由于专家组成员多为资深的医疗损害责任专业律师,有多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代理经验,选择的检索要素和分析维度应具有一定的精准性和专业性。

  2018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共计7461件,其中进入二审程序的有3137件,上诉率为42%。根据上诉主体不同分类统计,医方单方上诉的共1075例,占比33.89%;患方单方上诉的共1524例,占比48.04%;医、患双方同时上诉的共572例,占比18.04%;医责险保险公司上诉的共1例,占比0.03%。将单方上诉与双方共同上诉的数据合并,医方上诉的共1647例,占总案例数的51.92%;患方上诉的共2096例,占总案例数的66.08%。

  该组数据显示,医疗纠纷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一审息诉止判的可能性小,上诉率较高,大部分案件当事人都会选择通过二审程序进一步争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患方单方上诉的比例近50%,同时患方上诉的总比例要高于医方14个百分点,说明患方既是医疗损害纠纷诉讼的启动方,也是提起上诉的主要一方,对一审判决的服判率较低。此外,尽管医责险保险公司作为上诉人的案件仅有1例,但随着医责险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和深化,医责险保险公司作为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情形可能会越来越多。建议医疗机构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积极在一审中通过法院的调解机制寻求调解解决争议的方案,尽快结束诉争,避免更高的诉讼成本。

  根据审理法院层级进行统计,中级法院审理的共3138例,占比98.93%;高级法院审理的共34例且全部为再审案件,占比1.07%。

  该组数据显示,医疗纠纷案件标的额即患方诉求赔偿的数额普遍较低,基本全部在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案件标的范围内,所以一审全部集中在基层法院审理,二审全部在中级法院审理,仅有极少数案件因再审程序才能在高级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基层法院配足擅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特别是精通医疗纠纷案件、擅长案件调解的审判团队有实际的需要。

  根据委托律师代理情况分类统计,医患双方均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1967例,占比62.01%;均未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222例,占比仅7%;仅有医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690例,占比21.75%;仅有患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293例,占比9.24%。将双方委托和仅有一方委托的数据合并,医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2657例,占案件总数的83.76%;患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案件共2260例,占案件总数的71.25%。

  该组数据显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法律、医学相结合的专业领域,专业性强,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比例较高,律师参与该诉讼的比例远高于参与代理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的比例。对律师来说,这一案件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案源稳定性,律所和律师均可以将其作为长期的专业发展方向来研究。通过数据分析还可以看出,患方委托律师的比例比医方委托律师的比例低12.51个百分点,结合第一条的分析,患方上诉的总比例却要高于医方14个百分点,这显示患方上诉比例偏高与聘请律师比例偏低可能有一定的相关性。建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中,为患方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资源,引导患方提高委托律师参与案件的比例,更好地维护患方权利、化解医患矛盾、减少上诉比例,增加双方对判决结果的满意度。

  根据判决结果分类统计,经过二审审理,医方完全不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案例共614例,占比19.36%;医方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案例共2558例,占比80.64%。

  该组数据显示,院方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二审的败诉比例较高。但经过一审、二审后,仍被判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的各个环节都尽到了应尽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在院方完全不承担责任的案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患方未申请鉴定或患方拒绝尸检导致鉴定被退回,患方因无法完成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而败诉的。本项统计对各医疗机构还有一个利用价值,即各医疗机构可以将其作为一个全国水平的参照比例,来看本医院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是高还是低。

  案件裁判结果的数据统计显示,二审案件大多数结果为维持原判,占总数的76.73%,改判的仅占23.27%。在改判的案件中,对赔偿金额进行调整的占80%以上,对责任比例改判的仅占不到20%。

  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常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及划分责任比例的依据,一审中通常已经有确定的鉴定结果,所以二审改判的案件相对较少,并且二审改判的内容一般只是赔偿数额的改变,如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未区分或适用标准不妥、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当等。在二审没有重新鉴定的情况下直接改变责任比例的情形非常少。所以,医疗机构如在一审败诉,则二审维持败诉结果成了大概率事件,医疗机构在一审中的应诉准备与应诉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一审中的鉴定程序是医疗机构应当重点关注的,鉴定意见对判决结果常具有决定性影响。

  本报告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医院按照行政辖区级别和所属类别分为以下七类:省级医院、市级医院、县区医院、乡镇医院、部队医院、企业医院、民营医院及诊所。各类别的医院涉及的案件数如下图所示:

  统计显示市级医院出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最多,占2018年全年案件的38.34%,县区医院次之,占23.64%。考虑到不同级别医院就医的患者数量本就不同,医院数量也有差别,该数据仅能体现出案件发生在不同种类医院的频次,不能得出医院医疗水平及纠纷处理能力高低的相关结论。

  根据我国的分级诊疗制度,首诊医院一般是县区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市级或省级医院的多是危重症患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增大,所以作为市级和省级医院需在危重症患者的抢救、治疗环节加强质量控制和医疗纠纷防范,县区级医院则重点要加强首诊质量控制和医疗纠纷防范。

  由于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院分别完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也会出现多个医疗机构成为同一案件同的被告的情形,本次按被告数一位、两位、三位及以上三种情形进行统计,得如下图所示的数据。

  统计得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被告为一家医疗机构的占87.83%,发生在两个医疗机构的情况也占到了近10%。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共同成为被告的情形一般发生在转诊病例中,患方将上级医院列为被告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有认为上级医院的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的,有为了改变案件管辖权而避免地方保护的,也有单纯为了能够适用上级医院所在地较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医院应加强对转入和转出医院的患者及需要转诊的患者进行的告知工作,并针对其病情的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转院措施。

  统计显示,外科和妇产科是医疗纠纷案件的高发科室,外科和妇产科案件纠纷数量占案例总数的54.89%,说明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来源是因手术产生的纠纷。妇产科纠纷既有产妇受到医疗损害而产生的纠纷,也有因新生儿受到医疗损害而产生的。内科因涵盖科室多,医疗纠纷案件数量排在第四位,占16.24%。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纠纷案件数量占比19.29%的其他科室,既包括判决书中载明的五官科等科室,也包括判决书中未载明科室名称的。大量乡镇、民营医院和诊所的主要接诊来源是门急诊患者,故产生的纠纷案件也集中在门急诊科室。ICU科室案件纠纷主要涉及抢救问题和用药及费用问题,其中抢救问题中,抢救是否及时和抢救的时长是纠纷的重点。ICU科室纠纷案件虽然仅占纠纷案件总数的0.88%,但涉案赔偿金额较大。

  外科和妇产科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高发科室,各医疗机构都应加强对这两个科室医护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教育,除应尽到注意义务和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常规外,还应注意手术方案选择告知和手术风险告知等告知问题以及手术记录的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根据该司法解释,现最高人民法院已根据原因力规则的基本法理,将责任比例问题规范表述为原因力大小。

  统计显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经过鉴定,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占全部医疗纠纷案件的比例最高,分别为23.49%和20.52%。医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仅占案件总数的2.36%。未经过鉴定和经鉴定医方无责任的占比达到30.33%。值得注意的是,虽然2018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未经过鉴定和经鉴定无责任占纠纷案件总数的30.33%,但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检索到的3172案件中,法院判决医方不承担责任的占比仅为19.36%,说明尽管未鉴定或鉴定意见为医方无责任,但仍有占纠纷案件总数10.97%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医方需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原因主要在于法院因病例书写不规范或尸检告知有瑕疵等问题,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并赔偿亦或是判决医方给予患方一定金额的补偿。统计还反映出,医方无责任和同等及以下责任的占比达到56.03%,医方承担主要和全部责任仅占22.88%,上述数据说明医院承担同等及以下的责任的占经鉴定案例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见经过鉴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比例并不高,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更是极少。自从鉴定机构近年来有了因果关系参与度的(现原因力)的鉴定标配项目,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承下降趋势。

  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可以通过加强两个方面的工作降低赔偿责任,第一个方面是高度重视鉴定程序,建议代理律师尽早介入并全程参与鉴定过程,充分举证、有效答辩和发表专业意见;第二个方面是加强医务人员病例书写规范化和告知规范化的教育和培训,避免因病历书写瑕疵或告知不当,导致经鉴定医方无责任,但仍被判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法院对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全部采纳的占86.1%,部分采纳并在鉴定意见给出的责任比例上加重医方责任的占9.51%,两项合计占案件总数的95.61%,而部分采纳并在鉴定意见给出的责任比例上减轻医方责任的仅占2.16%,完全不采纳鉴定意见的占2.24%,说明鉴定意见仍然是裁判结果的决定性因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数据中不包含未鉴定的案件。

  如前所述,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程序是应当关注和应对的重点环节。鉴定意见基本决定了95%以上案件的走向。

  鉴定地的选择数据显示,在所有经鉴定的案件中,法院委托本地(本省)鉴定机构鉴定的占72.58%,委托到异地(省外)鉴定的占27.42%,异地鉴定已经达到相当的比例。虽然当前仍是委托本地鉴定为主,但趋势反映出应患者的要求异地鉴定的数量可能会逐步增加,这主要是因为患者对于本地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持有怀疑态度,希望能在经济更发达、医疗水平更高地区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异地鉴定将增加医患双方的应诉成本,也会增加败诉后承担额外鉴定成本的可能性,在诉讼程序中医疗机构如主张委托本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提出充分的理由供法院委托鉴定时参考。

  在所有经鉴定的案件中,91.29%的案例没有重新鉴定,说明初次鉴定意见是至关重要的。在重新鉴定的案例中,因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导致重新鉴定的占0.2%,因鉴定程序违法导致重新鉴定的占0.44%,因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导致重新鉴定的案例占1.32%,说明在鉴定意见出来后,一方试图以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违法或以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为由提起再次鉴定的成功率很低。统计结果还显示,经质证其他情形导致重新鉴定的占6.75% ,这些其他情形的案例所做首次鉴定多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的权利,所以法院据此基本均会同意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

  从数据可以反映出,一旦进入了重新鉴定程序,重新鉴定结果改变初次鉴定意见的占54.59%,调整结果的比例过半。经分析,虽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比例不高,但该程序一旦启动,改变鉴定结果的案例比维持结果不变案例明显要多。所以,重新鉴定程序一旦启动,医疗机构应予以充分重视。

  通过大数据统计后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的案件所占比例只有11.15%,未出庭的占到88.85%。因部分判决书没有载明是否有鉴定人出庭,可能存在实际有鉴定人出庭,但因未在判决书中记录而导致统计为未出庭的情形。统计结果还显示,即使鉴定人出庭,对于改变鉴定结果的可能性也是极小的。

  赔偿数额为10-5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大,占到40 .95%,其次是赔偿数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30.2%,合计赔偿额50万元及以下的案件占到受理案件总数的71.15%。赔偿数额50-100万元的案件占4.98%,100万元以上的占2.21%,判决赔偿1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两个直辖市,北京、上海是医疗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两地的赔偿标准在全国也是最高的,统计数据与这一实际情况相符。不赔偿及少量补偿的案件占21.66%。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地与最终赔偿数额有较强的相关性,当患方因同一损害后果在两地医院就医的,会倾向于将两地的医院列为共同被告并向赔偿标准比较高的一线城市法院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这一规定应引起医疗机构的重视。

  经法院审理判决医疗机构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5.15%,这其中包括了19.36%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案件和15.79%承担赔偿其他责任但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还包括二次起诉主张后续治疗费的案件。判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为2万以下的占39.03%,所占比重最大。判决赔偿2-5万元的占21.66%。判决赔偿2万元以下及2-5万元的案件共占案件总数的60.69%,表明六成判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赔偿金额都在5万元以内。判决赔偿10万元以上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件,基本是在北京和上海法院审理的案件。

  通过对 2018年度全年判决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可见,因治疗方案选择不当等各类因违反医疗护理常规导致赔偿的案件占全年所有案件的64.25% ,占所有承担责任案件的79.67%。其中,治疗方案选择不当导致医方承担责任的案例占比为32.68%,是所有产生纠纷的原因中占比最高的,其次是手术原因占27.63%、诊断原因占21.34%、用药原因占9.86%、护理原因占4.12%、抢救原因占3.34%,占比最低的是出院医嘱原因,为1.03%。治疗方案选择不当的原因中包含了因手术选择不当导致的原因,如果将其合并计入手术原因之中,则在所有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中,由手术原因导致医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是最高的,这里还不包括手术告知原因,告知问题将在下一节统一讨论。诊断原因的占比仅次于手术原因,经统计,在各级医院中,县区以下的基层医院在病情诊断方面存在的问题最为突出,相比上级医院更易出现误诊、漏诊等情况,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效果不明显或没有效果,病情加重后转到上级医院,才发现存在诊断方面的问题。护理原因占比为4.12%,其数量占比出乎意料地超过了抢救原因和出院医嘱原因。出院医嘱原因中包括了因患者的病情不宜转院或出院而医方给予办理转院或出院的情况。

  鉴于手术本身原因与手术方案选择原因之和导致医疗纠纷发生的比例最高,所以医疗机构在医疗风险防范中,应将手术方案、手术操作及手术记录作为预防医疗法律风险的重点环节。县区以下的基层医院应将诊断环节作为医疗风险防控的重点之一。此外,建议医疗机对护理方面的风险管理给予更多重视,加强对护理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教育。出院医嘱原因虽然占比最低,但也最容易被忽视,医生应当注意在不具备转院条件时,或患者病情尚为达到转院或出院标准时,慎重办理转出院手续。

  通过分析,在违反知情同意告知方面,违反手术方案告知的比例最高,为32.45%,其次是特殊检查治疗告知占比30.05%,手术风险及并发症的告知占比27.66%。手术方案告知、特殊检查治疗告知和手术风险及并发症告知这三类告知问题合计比例为90.16%,说明因违反上述三个方面的知情告知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占所有因违反知情告知而赔偿案件的绝大多数,其中手术环节的告知风险又占到60.11%。因尸检没有告知或告知不当产生责任的比例占到了8.51%,也较出人意料,尸检告知因没有引起大多数医疗机构的重视导致告知不规范,由此引发赔偿的案件正逐年递增。麻醉告知占比仅1.33%,在全部3172件案例中仅有5例,表明麻醉告知已引起了医疗机构的普遍重视,全国因麻醉告知不当产生纠纷的已很少了。

  医疗机构应将手术方案告知、特殊检查治疗告知和手术风险及并发症告知这三类知情告知作为防范因违反告知导致纠纷和赔偿的重点,如果有效避免或减少此三类告知不当问题,即可防控90%知情告知风险。关于尸检告知,医务人员经常不易把握何种情形下会有告知义务、告知时机和告知标准问题,应加强在这方面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培训。

  对因病历原因导致承担赔偿责任的统计结果显示,因书写不规范产生责任的的案例最多,占全部因病历原因导致赔偿案件的73.5%,其次是篡改和伪造病例的,分别占7.92%和7.65%,因拒绝提供病历导致承担责任的占5.46%,病历封存不规范的占4.37%,销毁病历和隐匿病历的各有2例,占比均为0.55%。经分析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病历的规范书写是医疗机构必须重点关注和亟需改善的问题,而该问题只要引起医务人员足够的重视,是最容易减少甚至避免纠纷的。病历的伪造和篡改在全国不是个例,全年分别都有近30例发生。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伪造和篡改病历,一旦认定则会适用过错推定,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会很高甚至判决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伪造和篡改病历也会导致医疗机构受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被“双罚”。

  因病历存在问题被诉赔偿的案件中,书写不规范为主要问题,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病因书写规范化的要求和培训。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电子病历的管理和教育,让医务人员了解对电子病历进行后期修改,经鉴定被发现后,也会被判定为篡改病历。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较为稳定,在整个民事诉讼类案件中占比不大,但各地普遍反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低,一但涉诉则赔付率高,且赔偿的金额正逐年增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已成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矛盾。各医疗机构可以参考本大数据报告给出的分析意见和建议,在诊断与治疗风险、病历与医嘱风险、告知与沟通风险、鉴定与应诉方案等四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培训,雷诺律师事务所也正在组织专家进行这四个方面培训课程的研究和开发,希望今后能通过案件代理实践与大数据的结合,通过培训为医疗机构带来更多的医疗风险防范方面的帮助。大数据统计分析专家组也会在今后年度持续关注和提供大数据分析报告并进行动态比对,供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参考,以期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组长:雷声系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二级律师、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

  副组长:沈燕飞系甘肃省人民医院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委员、在读法学博士

  专家组成员:系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管委会委员荔天宏;系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雷诺律所卫生健康行政专家委员会专家张璇、李青源 、王新苗、毛键以及系甘肃省人民医院法律事务办公室干事、民商法学硕士徐福穗

  甘肃省人民医院:建于1950年,是甘肃省政府所属的集医疗、科研、教学及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全国百姓放心百佳示范医院。除本部外,有西院区、红古分院和新区分院三个分院。医院核定床位3370张(其中本部2600张,西院区455张,红古分院315张),现开放床位2331张。职工3100余人,高级职称人员468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5名、甘肃省优秀专家8名,甘肃省领军人才14名,博士、硕士研究生千余名。医院有业务科室87个,其中临床科室68个,医技科室19个。有内分泌、护理2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有甘肃省普外临床医学中心、甘肃省口腔临床医学中心2个医学中心,有37个省级重点学科,有普外、临床检验、麻醉、血液透析、院内感染、合理用药、心血管外科、神经介入、护理、全科医学、内分泌(糖尿病)、消毒供应等12个甘肃省质量控制中心。医院拥有达芬奇机器人手术系统、EDGE靶向放射外科肿瘤治疗系统(速锋刀)、CT影像引导高能直线加速器肿瘤治疗系统、外科术中放射手术治疗系统、PET/CT、SPECT/CT、3.0T超导型磁共振成像系统、256层光子双源CT以及肿瘤智能诊断系统等一大批国际先进的大型医疗设备和正在配置中的肿瘤诊断设备PET/MR,配备有国内一流的层流净化手术室和国际最先进的消毒供应中心、重症监护室。拥有覆盖甘肃全省市县级医院和部分乡镇卫生院的甘肃远程医疗会诊中心

  雷诺律师事务所:是政府法律服务专业所,是甘肃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单位,专注于五个政府法律服务细分专业。五个细分专业为:行政执法、政府项目、合规内控、卫健行政、文教行政。本大数据分析项目由卫健行政专家委员会负责完成。雷诺律师事务所卫健行政专家委员会担任多个卫生健康行政机关和三甲医院的法律顾问,专家成员均为有多年大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经验的资深律师,数名律师有医疗机构从业经历。雷诺律所在甘肃和上海两地设有办公室精心构建“甘肃-上海”法律服务通道,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经济中心工作。模拟法庭小律师,简称“模法师”计划,是雷诺人终身的公益事业,连续三年被评为中国律界品牌公益奖。公海赌赌船官方网站


本文由:公海恒温恒湿机环境设备提供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98888888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0-88888888

二维码
线